1.《征兵工作条例》内容是什么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
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
2.民兵训练的内容是什么
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
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0天,[1]一次完成。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并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
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根据训练发民兵需要,一般目前已建设了许多县级民兵训练基地,民兵大部在基地实施集中训练。
根据需要,还组建了一批专业技术训练中心。
3.今年新兵要户籍证明干什么
公民应征入伍的主要程序 兵役法律和法规规定:年满18至22岁的男性公民称适龄公民,经过兵役登记初步审查可服兵役的公民为应征公民。
公民应征须履行规定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1)参加兵役登记。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兵役登记站,依法参加兵役登记。
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簿和本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并向兵役机关如实提供本人的情况。首次参加登记的公民在登记后向兵役机关领取兵役证,往年已登记过的公民应持兵役证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核登。
(2)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的兵役证、身份证、待业证和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所在的区县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
(3)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
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已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4)领取入伍通知书。
经过基层出兵单位、区县征兵办和区县人民政府三级审查批准,被确定为征集对象后,由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人武部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最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出入伍通知书。 本人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到户口所在的警署(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5)领取新兵服装、接受入伍前教育。接到入伍通知书并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后,按兵役机关的通知,前往区县征兵办公室领取新兵服装,并参加区县或基层单位组织的新兵教育活动,以进一步端正入伍动机和增强兵役法制观念。
(6)参加新兵欢送活动。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凡参加集体活动,均应着装整齐,按要求参加教育和学习活动,做到不酗酒、不违章骑车或驾车、不在外留宿、不擅自离沪到外地游玩,要自觉接受兵役部门、本单位领导和家长的教育和劝导,严格自我约束。
(7)安全起程,进入军营。 按照入伍通知书的要求,做好离家奔赴军营的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结。
在新兵集结、起运时,要服从接兵干部的管理,在所编入的班排中搞好团结,积极配合、协助接兵干部做好运输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到达部队。 公民应征的基本条件 本市征集的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公民,应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的男性公民,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男性公民的征集年龄为当年满18至20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征集当年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根据部队一些特殊专业需要且本人同意,也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性公民入伍,在校女大学生可放宽到20岁。 公民应征的政治条件主要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公民应征的身体条件主要是:男、女性身长、体重均达到一定的标准。裸眼视力达到一定的标准。
应征公民接受体检均要达到外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征 兵 工 作 条 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
4.谁能给我每年部队所有兵种征兵体检的的详细要求
今年的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
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征兵对应征者的身高、体重、视力及血常规等要求都作了调整,并且特别强调招收高文化素质兵员。 据介绍,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
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
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
6放宽至4。5。
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
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
5.军队有哪些编制体制
军队的组织形式,系统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体现了军队的编制体制形式,它包括军队整体的组织结构,军队的领导指挥关系,各级的职权划分,部队的编组等。
基本功能是保证军队各级各类组织有机的编成,人和武器装备有效的结合,形成强大的战斗力。 在现代化的战争中,高技术大规模进入军事领域,对各国军队的编制体制如何适应现代战争提出新的课题,世界各军事强国都在以自己的理解,来改造自己的军队,这方面美军依然远远的走在世界的前面,姑且不说拉式方案能否成功,仅从实践角度上讲,美军的经验就足以傲世群雄了。
我们不是美军,在现代条件下无法走美国人超霸气的烧钱之路,只有与世界各国一样,研究编制体制如何适应本国新的战法,新的装备,新的指挥手段,新的作战任务。 我国由于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各地的作战任务,作战目的不同,武器装备档次参差不齐,编制体制如何适应技术密集型的综合性协同作战,适应比传统常规战在更大范围更广阔空间进行的立体型作战。
只有高度的合成化编制体制,才能适应这种作战要求。 我军目前的编制体制仍是各大军兵种相对独立,合成化程度较低,结合近十几年的局部战争实际情况,较低的合成化体制很难经受现代战争高强度,高烈度的对抗,各军兵种无法形成合力,很容易被各个击破。
因此我军编制体制的建设可根据现代战争高度合成化的特点,各军兵种的质量建设不在以军种为中心,而是以联合作战为中心来进行。相应的组建跨军兵种的合成度高的快速反应部队,战略预备队,特种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各军兵种按任务要求来组建,调整作战所需的各类战斗部队,战斗支援部队和勤务保障部队,以提高部队遂行各种任务的能力。 放弃过去为打大规模全局战争而建立的全军编制装备统一化的模式,从各战区的地理,气候和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各战区面对的作战对象,编成,组建不同的部队,根据各战区所担负的任务不同,所装备的武器也应与编制状况相一致,如有的战区需要突出快反部队,有的需要重点加强边防一线整体防御力量,有的注重山地作战,有的侧重于登陆反登陆作战,等等。
这些都需要对各战区部队的编制进行科学定编,达到最合理的使用兵力兵器,有针对性地克敌制胜。 纵观这几年我军的改革,合成化趋势明显,但个人感觉无论深度广度都还大有潜力。
其中表现在整体结构上,应该突出合成作战联合编组型的编制,就是各军兵种的发展,一方面相对独立,形成各军兵种体系,另一面也要相互渗透,相互包容。 每个军种兵种的一部分组成,都能成为其他军种兵种组成因素,根据作战目的随时由合成的体现,转变为具体的合成。
要做到这点,要保证连以下分队专业化,营以上合成化。以空军为例,自身逐步合成化的同时,可以分别转隶陆军,海军,加强诸军兵种合成。
(不过说句题外话,按中国军队各立山头的习惯,做到这点实在不易)还有在调整合成型编制时,要突出加强非一线作战部队即战勤保障部队的比重。 这也是我军一贯的瓶颈,其重要性就不用我多说了。
当然,我国现阶段满足国家安全需求的不仅是应付局部战争机动作战的兵力,还包括基本防御兵力,保持国内稳定的兵力和有限核反击兵力,再加上各种保障部队等,不可能全部都一次到位,需要有侧重点的培养拳头力量,可以先使一部分现阶段急需的部队实现高度合成满足需要。 建成后将成为我国第一支海地空天全面合成的现代化力量。
随着我国各种先进的兵器装备逐步配备,高技术装备对编制体制的影响也日益显现,比如看到武装直升机战场上的优异表现,我军各集团军逐步组建了直升机团(大队),使我国陆军改变了过去只能地面机动的历史,集团军编制相应改变。 同时地面部队增加了队属航空兵,也加大了炮兵和装甲兵的优化力度。
以上这些都是宏观来看编制体制合成化,具体的方式呢? 首先,黑狼以为要从指挥体制入手,各军兵种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作战单位,可以单独执行任务,但可以将各军种编入中高层指挥体系,实现中高层指挥的军种合成,而不仅仅是最高层指挥机关的军种合成。 模糊隶属关系,给战区级别的指挥机构最大的指挥灵活性,实现作战集团各军种指挥机构合成到军,师级别,减少指挥层次,协调时间,实现各军种战场情报共享,资源共享。
完成作战任务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各军种之间可以相互给与最大程度的支持。 其次,实现多军兵种作战部队编制合成,在编制上把需要使用的兵种明确固定下来,以稳定的兵种合成编制遂行作战,而不是各军兵种以临时配属或加强力量的形式作战。
以集团军编制为例,按作战任务不同以2个以上作战师,1-2个坦克师,1-2个快速机动的独立旅为主体,编入陆航师,通信团,工兵团,高炮旅(含4个以上导弹营)地炮旅(含战术导弹),航空电子团(提供满足空军部队的实时参数,处理卫星图像及电子战需要)以及特战大队,作战师以2-3个装步和坦克团为主体,编入武直团,地炮团,高炮团,工兵营,通信营,侦查营,防化营,特战营等保障兵种。 以增强部队快速机动能力为目标,全部作战部队都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编制内的兵力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