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是什么

2021-08-08 综合 86阅读 投稿:玖离

1.关于法律的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

2.我们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如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总是没有坏处的。甚至,很多时候,法律会成为保护自己的一项武器。

2、民法,是与个人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无论如何,多了解一些民法的知识,总是好的。

比如,货物买卖、房屋租赁就涉及到合同法的知识;房屋的通风采光、买卖房屋的登记就涉及到物权法的知识;饲养的动物伤人、骑车伤人就涉及到侵权责任法的知识;还有买了过期的、质量不合格的就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等等还有很多。所以说,民法是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去了解的法律。

很多问题的出现,可能你无法立刻知道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但是当你法律接触得多了,你会慢慢地形成法律的一些思维,这些思维可以帮助你判断某些事实是不是违法,而你该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你知道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并且要保留好正规的发票,包括吃法、住宿、医疗的发票,这些东西都是特别重要的。所以,民法,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法律。

3、有时间、有精力,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条,如果觉得那些东西实在枯燥难懂,可以多看看法制类的节目和报纸,比如《今日说法》,通过现实生活的生动案例,也可以学习到很多法律的知识。

3.法律常识指的是哪些

法律常识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

如今,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邻里关系等各个角落,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即通常所说的“懂法”,才能增强法律意识,守法用法,以法护身:不懂法,则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触法,害己害人。正如一段普法三字经所言:“不懂法,害处大:如盲人,骑瞎马:学法规,长知识;心明亮,走天下。”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必备的法律常识,以法律的思维理智判断世间的是非曲直,从而规范行为、明白生活、理智处世、合法维权,《法律常识全知道》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2000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自己就能轻松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4.关于法律的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5.青少年学习法律常识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案:解析: 第一,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律己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使自己健康地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办事的需要。依法办事是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人们在法制社会里生活的必然要求。

第三,学习法律常识,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青少年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在法制社会里生存与发展。

第四,学习法律知识,是承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重任的需要。广大青少年只有从小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法律素质,将来才能贯彻实施这一治国方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6.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

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1、住房一定要和出租人签订租房合同(租金,期限,违约责任要讲明),有条件的话可以到房管局查一查出租人是否享有所有权,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2、乘坐出租车被骗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常常出现出租车司机不给票而漫天叫价的情况。上车的时候就要和司机讲明打表,另外,记下出租车司机的姓名,编号,出租车号码。

这都有利于以后维权,如果打表故意绕弯子,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公司投诉。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6、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7.公民常用法律知识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立法的基础和核心,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基本权利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一般赌博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赌博的人不是为了娱乐和消遣,而是以赌博为手段赚钱获利;②客观方面必须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常业的行为。

如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而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不务正业,嗜赌成瘾,经常赌博,以赌博赚钱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等都构成赌博罪。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答: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进行窝藏包庇,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寻找、提供隐匿住所或者为其逃跑、转移提供钱物、帮助。包庇就是向有关单位提供假证明?以掩盖其犯罪事实真象,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故意窝藏包庇的。

构成窝藏包庇罪必须以窝藏人与犯罪分子事先没有通谋为前提,如果事先有通谋则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常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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