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法律常识

2022-04-07 综合 86阅读 投稿:离不开

1.职场中的女性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职场中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既需要用法律只是来保障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用法律知识来约束和限制自身的行为,从而使自己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的底线。

因此,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是每一个职场人员都必须做好的功课。职场中的女性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更受政策法规与法律的保护,因此,女性员工还必须学习和懂得更多的政策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来全方位的享受体制红利、制度红利,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女性员工具体应该学习和掌握哪些可以保障与维护自身权益的政策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主要归结为四大部门的分管内容:一是妇联组织分管的内容;二是工会组织分管的内容;三是劳动监察部门分管的内容;四是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的内容。如果有时间,女性员工可以到这些分管部门去详细的咨询、求取指导。

2.关于女生安全常识

这范围也太广了,以下是我收集来的一些信息,希望对你有用 1、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如发现门窗损坏,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修理。 2、就寝前要关好门窗,在天热时也不例外。

防止犯罪分子趁自己熟睡时作案。 3、夜间上厕所,要格外小心。

如厕所照明设备损坏,应带上手电筒,上厕所前应仔细查看一下。 4、中午或夜间如有人敲门,要问清是谁再开门。

如发现有人想捅门、撬门进来,室内同学要大声呼救,并做好齐心协力反抗的准备。 5、周末或节假日,其他同学回家或外出,你最好不要独自一人住宿。

回宿舍就寝时,要留心门窗是否敞开,防止有犯罪分子潜伏伺机作案,如遇异常情况,可请一、二位同学同时去,以确保安全。 6、无论一人或多人在宿舍,当犯罪分子来侵害时,你都要保持冷静的态度,做好临危不惧,遇事而不乱。

一方面呼救,一方面同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 女生夜间行路如何注意安全? 1、保持警惕。

如果在校园内行走,要走灯光明亮、来往行人较多的大道。对于路边黑暗处要有戒备,最好结伴而行,不要单独行走。

如果走校外陌生道路,要选择有路灯和行人较多的路线。 2、陌生男人问路,不要带路。

向陌生男人问路,不要让对方带路。 3、不要穿过分暴露的衣衫和裙子,防止产生性诱惑,不要穿行动不便的高跟鞋。

4、不要搭乘陌生人的机动车、人力车或自行车,防止落入坏人的圈套。 5、遇到不怀好意的男人挑逗,要及时斥责,表现出自己应有的自信与刚强。

如果碰上坏人,首先要高声呼救,即使四周无人,切莫紧张,要保持冷静,利用随身携带的物品,或就地取材进行有效反抗,还可采取周旋,拖延时间的办法等待救援。 6、一旦不幸受侵害,不要丧失信心。

要振作精神,鼓起勇气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要尽量记住犯罪分子的外貌特征。

如身高、相貌、体型、口音、服饰以及特殊标记等等。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公安部门侦查破案。

如何防性骚扰和性侵害 一般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性骚扰。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

性骚扰和性侵害是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

因此,女大学生了解一些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基本对付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性骚扰性侵害的主要形式 1、暴力型性侵害。

暴力型性侵害,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女同学,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轮奸或调戏、猥亵等。 2、胁迫型性侵害。

胁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威、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 3、社交型性侵害。

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害,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害又被称做"熟人强奸"、"社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

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诱惑型性侵害。

诱惑型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扰型性侵害。

滋扰型性侵害的主要形式:一是利用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二、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时间和场所 1、虽然一年四季都可能遭受性骚扰性侵害,但发案高峰则是在6-10月,而这期间尤以7-9月发案最为突出。

夏天女生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气温比较高,女生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因而对异性的刺激增多。

2、夜间,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

3、公共场所和僻静处所,是女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池、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夹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物内、下班后的电梯内、无人居住的小屋、陋室、茅棚等。

三、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措施 1、夏季应尽量缩短在户外的活动时间,并尽量不要在人多拥挤的场合逗留;夜间外出时结伴而行。 2、筑起思想防线,提高识别能力。

女大学生特别应当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拒绝,以免因大失小。谨慎待人处事--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对自己特别热情的异性,不管是否相识都要加倍注意。

一旦发现异性对自己不怀好意,甚至动手动脚或有越轨行为,一定要严厉拒绝、大胆反抗,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

3.关于法律知识

是刑事的么,如果是刑事的还不好说,如果父母告强奸的话,责任不小,,还是请个好律师去解决吧。同时给你最高院的批复,稍微有些作用,但是好像社会反响强烈,暂缓实施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4.女生学习法律怎么样

本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女生更适合学习法律。

学习法律基本要求是——学习法律和学习其他科学知识一样,必要的“背”是必需的。法律是文科,文科相对于理科,所要“背”的东西要多一些。

但是“背”不是唯一的学习方法,即使是所谓的“背”也不是小和尚念经式有口无心的死记硬背。 学习法律,分为一般了解和系统专业学习。

我认为,前者的学习方法最好是,以事学法,以案学法。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带着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具体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学习法律。

这样事半功倍,实用,见效快。后者的学习方法最好是,扎扎实实,循序渐进,不但要要熟读熟知实体法的法条,还要熟读熟知程序法的法条;不仅要掌握法律实务,还要由浅入深系统钻研理论。

什么样的人适合学习法律——本律师认为,任何人都适合。相比较而言,机械记忆(也就是死背)比较好的人更适合学法律。

女生学习法律怎么样?——本律师认为,就其整体来讲,女生比男生机械记忆更好些,所以更适合学法律。

5.中学生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

6.小学生法制小知识

小学生法律知识小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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