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古代常识

2023-03-02 综合 86阅读 投稿:真爱你

1.古代刑部官职

一、刑部尚书 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

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职,公检法司四长合一的职务。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

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明、清两代沿袭此制。二、刑部侍郎 汉朝为郎官的一种,本为是宫廷的近侍。

东汉以后,作为尚书的属官,初任为郎中,满一年为尚书郎,满三年为侍郎。刑部副长官,明代正三品,清代为从二品。

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副主官。刑部官职最早出现于隋,明、清两代沿袭此制。

三、十七清吏司 全国刑名案件题、咨到部,按省区分17个司办理。17个省区清吏司是: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湖南、湖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

各清吏司除分掌该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区刑名或其他事务。1、直隶清吏司:掌直隶刑名案件,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龙江刑名案件。收办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3、江苏清吏司:掌江苏刑名案件。收办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等文移。

并察核、具奏恩赦案件。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

收办镶红旗、宣武门文移。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

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等文移。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刑名案件。

收办户部、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城门、福建将军等文移。关领汉官之俸,满、汉官员公费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办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等文移。

刑部汇奏,汇题也由该司定稿呈堂。书吏任职期满,由该司行文吏部签发职衔,给与执照。

8、湖广清吏司:掌湖广刑名案件。收办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办礼部、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等的文移。

并题请审定每年“热审日期”(每年立秋前凡处以杖罪以下的人犯减等或宽免)。10、山东清吏司:掌山东刑名案件。

收办兵部、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等的文移。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

收办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馆、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等的文移。支领各司所用纸张物品,年终奏销。

汇集各省年例咨报等事。12、陕西清吏司:掌陕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肃、新疆两省刑名。

收办大理寺、陕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将军等的文移。复核提牢厅支给囚犯的粮数。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办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的文移。

核定秋审条例及九卿交办之案件。并保管、收发刑具。

14、广东清吏司:掌广东刑名案件。收办銮仪卫、正白旗、安定门、广东道御史、广州将军等文移。

15、广西清吏司:掌广西刑名案件。收办通政使司、广西道御史的文移。

草拟朝审的题稿。发放囚衣。

16、云南清吏司:掌云南刑名案件。收办镶黄旗、东直门文移。

兼掌堂印之封、启等事。17、贵州清吏司:掌贵州刑名案件。

收办吏部、吏科、贵州道御史、正蓝旗、朝阳门等的文移。递升递补本衙门汉员、考试书吏。

以上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经承等官。每官均有满、汉员额。

扩展资料1、历史沿革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2、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

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 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

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

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

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部尚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部侍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部。

2.古代的刑部是管理什么的

刑部:司法部+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安部 ,是封建社会掌管刑法、狱讼事务的官署,属六部之一。

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明为十三司,名称与户部诸司同。清增加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为十七司。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3.中国古代文学常识

B隋文帝杨坚取代北周称帝,于开皇元年( 581 )恢复了尚书省 ,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行政机构。

唐沿隋制,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不久复旧称。

尚书省都堂居中,左右分司,都堂之东有吏部、户部、礼部三行,每行四司,以左司统之;都堂之西有兵部、刑部、工部三行,每行四司,以右司统之。

尚书省与中书省、门下省合称三省,而尚书省事无不总,是全国行政的总汇机构,长官称尚书令。

C错的。中国古代纪年法主要有四种:即干支纪年法、王公即位年次年纪年法、帝王年号纪年法和年号干支兼用法。

例子:赵文王十六年属于王公即位年次纪年法。淳化二年属于年号纪年法。甲午年属于干支纪年法

4.古代刑部、礼部官职都有哪些

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

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

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刑部在唐代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

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

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礼部 中国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设。

隋唐为六部之一。历代相沿。

长官为礼部尚书。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

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四司之外,清设有铸印局,掌铸造皇帝宝印及内外官员印信。

会同四译馆,掌接待各藩属、外国贡使及翻译等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原设之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

礼部内部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仪制、太常、光禄三司及礼器库、礼学馆。宣统三年(1911),将礼部改为典礼院,成为清政府专管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更定章制的机关。

各朝礼部的基本设置 唐朝礼部:礼部尚书一员, 正三品。侍郎一员, 正四品下。

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礼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

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其科有六:一曰秀才, 试方略策五条。

此科取人稍峻,贞观已后遂绝。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曰算。

宋朝礼部:元丰改制后礼部有3个下属部门祠部、主客、膳部。尚书、侍郎各一人,郎中、员外郎四司各一人。

元佑初,省祠部郎官一员,以主客兼膳部。绍圣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领。

建炎以后并同。 明朝礼部: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

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正统六年增设仪制、祠祭二司主事各一人。

又增设仪制司主事一人,教习驸马。弘治五年增设主客司主事一人,提督会同馆。

所辖,铸印局,大使一人,副使二人。万历九年革一人。

清朝礼部:礼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其属:堂主事,清档房满洲二人,汉本房满洲、汉军各一人。

司务,满、汉各一人。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三十有四人,蒙古二人,汉军四人。

典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郎中,满洲六人, 典制、祠祭,各二人,馀俱一人。 蒙古一人, 主客司置。

汉四人。 司各一人。

员外郎,宗室一人, 主客司置。 满洲八人, 典制、祠祭司各三人。

馀俱一人。 蒙古一人, 祠祭司置。

汉二人。 典制、祠祭司各一人。

主事,宗室、蒙古各一人, 精膳司置。 满洲三人, 典制、祠祭、精膳司各一人。

汉四人。 司各一人。

印铸局,汉员外郎、满洲署主事、汉大使, 未入流。 各一人。

堂子尉,满洲八人。 七品二人,八品六人。

5.古代的刑部是管理什么的

古代的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

刑部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

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古代的刑部相当于现在的法院和检察院,是六部之中举足轻重的机构。

负责朝廷和地方大案的调查和监督执行工作。

古代六部:

1. 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2. 户部:负责财政、国库。

3. 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

4. 兵部:负责军事。

5. 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

6. 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

7. 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

6.关于古代文化常识

3、谦辞和敬辞

窃:私下、私自。

敢:冒犯、冒昧地。

蒙:承蒙。

请:请允许我、请让我。

枉驾:有劳大驾。

惠赐:指对方给以了好处。

科举职官

乡试(录取者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

会试(录取者称为“贡生”,第一名称为“会元”)

殿试(录取者称为“进士”,第一名称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拜:授给官职。

除:免去旧职任新职。

出:出任。

升:提升官职。

迁:调动官职升官。

革:革除官职。

罢:罢免、停职。

免:免除官职。

黜:废黜、贬退。

谪:降职远调。

削:革职罢官。

废:罢免或废黜。

退:⑴撤销或降低官职;⑵自己辞职。

斥:屏弃不用。

去:去职,被调离。

左迁:降低官职调动。

擢:提拔、选拔。

授:封给官职。

何谓九卿三公

卿和公都是官职名称。据历史记载,西周时期周王朝及诸侯都有卿,分上中下三级。战国时期,不少国家沿用。上卿是当时最高的官职。

九卿之说始于秦汉,指的是太常、光禄勋、卫尉、廷尉、太仆、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九个官职。

具体一点来说,太常掌管宗庙祭祀与礼仪;光禄勋掌管宫廷的守卫和护从;卫尉负责宫门警卫工作;太仆掌管皇帝的车马;廷尉是最高司法之官,掌管刑狱、案件的审理等;大鸿胪又叫典客或大行令,负责外交及民族事务;宗正负责管理皇室、宗族的事务;大司农又名治粟内史或大农令,掌管谷货、租税、赋役、财政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供养皇帝。到北魏时期,在正卿之下还设少卿,历代相沿,直到清末才废止。

三公之说也起始很早,周时以司马、司徒、司空为三公,西汉以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御使大夫(大司空)为三公。到东汉时,名称有所改变,指太尉、司徒、司马。三公又叫“三司”,共同负责军政事务。

7.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在古代都是具体干嘛的

大理寺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8.古代刑部下属是什么部门,越详细越好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待郎(隋称内史待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待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郎。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司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但是,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台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己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宫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买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王安石变法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拿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拿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待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合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治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买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公元1129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农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刑部古代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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