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交通法规常识

2021-11-27 综合 86阅读 投稿:夜未央

1.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2. 交通安全小常识

交通安全 交通标线 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虚线,叫“车道分界线”,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隔离设施 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行人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是用来保护行人安全,防止行人横 马路走入车行道和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的.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是设在车行道上用来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来往车辆的.希望大家不要跨钻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走进车行道,否则有被车辆拦倒的危险. 交通信号灯 在繁忙的十字路口,四面都悬挂着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它是不出声的“交通警”.红绿灯是国际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红灯是停止信号,绿灯是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几个方向来的车都汇集在这儿,有的要直行,有的要拐弯,到底让谁先走,这就是要听从红绿灯指挥.红灯亮,停或左转弯,在不碍行人和车辆情况下,允许车辆右转弯;绿灯亮,准许车辆直行或转弯;黄灯亮,停在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继续通行;黄灯闪烁时,警告车辆注意安全. 人车分流 各行其道 每当你走马路,就会看到许多行人的车辆来来往往,川流不息.如果行人和车辆爱怎么走就怎么走,那么就会交叉冲突,发生混乱.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规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在道路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交通标志.它们用图案、符号和文字来表达特定的意思.告诉驾驶员和行人注意附近环境情况.这些标志对于安全车非常重要,被称为“永不下岗的交通警”.警告标志“它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减速慢行的标志.禁令标志:它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指示标志:它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行人行进的标志.指路标志:它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辅助标志:它是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的标志.我们应该熟悉并爱护这些标志,不能任意损坏或在上面乱涂乱画,并且自觉遵守这些标志的规定. 安全走路 走路,谁不会呢?其实不然.如果我们不注意交通安全,走路也闯祸.因此,我们上学读书、放学回家、节假日外出时,走在人来车往的交通繁忙的道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走路要走在人行道上.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道路右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要东张西望,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不能一边走路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不要乱过马路,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更不要在马路上踢球、溜冰、放风筝、做游戏.一旦被来往车辆撞倒,后果非常严重. 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 有的同学认为乱过马路没啥关系,反正驾驶员会刹车的.其实,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由于惯性作用,刹车后车还会向前滑行一段路,这就是力的惯性作用.就像人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会不由自主地身前冲出几步一样.何况还有可能驾驶员不注意、刹车不灵等.所以,乱穿马路是十分危险的,不少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行人乱过马路造成的.血的教训应该引以为戒. 不在车前车后急穿马路 有人总是喜欢在汽车前、后急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有人在车前车后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造成车祸.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先向左看,后向右看,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天桥”上行走,这样才比较安全. 汽车的眼睛 汽车前面的两只“大眼睛”叫“大光灯”.夜幕降临,司机打开“大光灯”就能照亮道路.在汽车大光灯下,有两只“小眼睛”,它同车尾两边的两只“小眼睛”相互连结,这是用来指示方向的“方向灯”.汽车尾部有两只“红色的眼睛”,叫刹车灯“.当驾驶员刹车时,这两只“红眼睛”立刻发亮,它告诉行驶在后面的车辆,注意保持距离.此外,汽车尾部还有两只“白色的眼睛”,叫“倒车灯”,汽车倒车时会发出白色光线,有的还会发出“倒车,请注意”的叫声,我们也要及时避让. 汽车的“内轮差” 你知道汽车是怎样转弯的吗?汽车是依靠前轮来转向前的.随着前轮的转动,汽车车身也逐渐改变方向.但是前后两只轮子举走在同一条弧线上,而是有一定距离差别的,这个差距称“内轮差”.因此,我们碰到要转弯的汽车,不能靠得太近,不要以为汽车的前轮过去就没事了.因为有“内轮差”,如果离转弯的汽车太近,很可能被后轮撞倒压伤. 注意避让转弯的车辆 知道了汽车转弯时会发生“内轮差”,所以我们在通过马路时,除了注意来往直行的车辆外,还要注意避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当看到“方向灯”闪亮时,人离车辆远一些.千万不要以为让过了车头就没事了,人与车身靠得太近,就容易被车尾撞倒,发生伤亡事故. 集体外出 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在带领下好队伍,横列不易超过两人.行进时,就靠右侧走在人行道上.要自觉遵。

3.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4. 行车的安全知识

摘自:驾驶员之友

当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都知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或过街地道)比较安全。假如马路上没有人行横道时,人们又要如何行走会更安全些呢?对于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行人在横过车行道时,应做到:不准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以及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马路。因为斜行会延长行人在车行道的步行距离,增加人、车混行时间,人、车冲突危险增加;猛跑会影响驾驶员的判断,且猛跑者也会由于惯性运动作用,在该停下来的时间而停不下来,容易与来往车辆发生碰撞。其次是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的地方过马路是人让车,否则不幸发生事故时,行人首先应负有不避让来往车辆的法律责任。再次,因为车辆在不同速度下有不同制动距离,行人若在车辆临近时(也就是在车辆制动距离内)突然横过马路,事故往往是无法避免的,这在法学上叫做“不可抗拒的原因”,行人将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此时,行人被撞了也是白撞。

在道路上划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一般都是交通主干道。不管有人行横道或没有人行横道,自行车和三轮车通过时,都必须下车推行。如骑车通过,则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织冲突、合流冲突、分流冲突等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不利于互相发现和采取措施。骑非机动车的人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提前采取下车推行的措施,主要是避免险情的发生。因为下车推行,在车速上自然减弱,有时间左顾右盼,注意避让来往车辆;骑车人还可以根据来车远近,自如地决定是行是停,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安全。

有时候开车出门想买点东西,但一时之间找不到停车场,很多驾驶员就把车子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车,并离开车辆花三、五分钟去购物。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因为道路是供人、车通行的,不是停车场。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员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临时”是不作具体长短数量规定,只要驾驶员不离开车辆,即为临时停车。但当维护交通秩序人员或驾驶员本人认为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驶离,以免妨碍他人的通行。如驾驶员已离开车辆,执勤民警则有权对此车辆的驾驶员作“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处罚。

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最高时速规定的限速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就按限速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时速行驶。交通法规上写的限定时速,是在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持交通安全的原则前提下,准许行驶的最高时速。人们驾驶车辆时可以低于限定时速,但不准超过限定时速。这样的规定是从交通安全和畅通两个方面考虑。超速行驶,使驾驶员视力下降,判断情况不佳,会延长了车辆制动距离,干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也会加大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有高于或低于时速规定的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道路,是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路段的交通环境、交通量、交通流的实际状况,在确保安全与畅通的前提下所作的规定。所以驾驶员应按所示时速行驶,不能按车型规定的最高时速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一般较快。实际上,由于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原因,车流的速度并不是保持不变的。要想在高速公路上自如地安全行驶,则必须对高速公路的车流速度变化做出正确判断,在保持一定的速度行车之余,还必须在前后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一般正常的情况下,时速多少,则间距需有多少米。如车辆时速为100公里时,行车间距应为100米以上,时速为7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70米以上。若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并增加行车间距。这样,驾驶员才可以从容地利用加速踏板控制车速,当前车遇有紧急情况急速制动时,后车才有足够的安全制动刹车距离,以避免发生后车碰撞前车的事故。

若机动车之间不幸发生事故,驾驶员则应尽快报警,抢救伤员,并维持事故现场,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方双方均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私下协议不成再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当负同等责任。因为那时已经时过境迁,没有现场和物证,难以验证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缺少做出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所以只能按照规定,借助“推定”的方法定责(推定”的前提是无法认定)。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为机动车,基本处于同等强度,所以推定各负同等责任。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物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可确认是真实的,仍然须依法定责,不适用“推定”方法。如遇上述情况,则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推定为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则推定机动车方为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方为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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