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常识大全

2021-09-04 综合 86阅读 投稿:念南

1. 求汽车驾驶基本常识

汽车驾驶常识 驾车节油秘诀 1、熟知交通法规,选择两点间最近距离的行车路线。

2、尽量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上路。 3、装卸物品或停车等人时关闭发动机。

4、适当选择行车档位,避免突然加速。 5、急速起步伤车亦费燃料,应缓慢起步。

6、避免空踩油门。 7、时速80公里耗油量最小。

8、行车前检查轮压是否正常。 9、越大的车耗油越多。

10、避免在车上放置无用物品。 驾驶员如何防止 经常与汽油、燃烧蒸气、汽车排出的废气接触,其中就有一氧化碳。

高浓度短期接触吸人即可致;低浓度长期慢性蓄积可造成。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预防: 防止发动机废气逸出弥散到驾驶室或车厢内;经常检查,防止废气倒流入车内;最好不在不通风或密闭的条件下加大油门、启动车辆;与修理车间门窗关闭时发动机要停止工作;在发动机密封不严或废气倒流的情况下,一般停车5分钟以上都应关闭发动机,绝对不要在发动机工作的汽车里睡觉,尤其是冬季门窗紧闭或使用空调机的情况下睡觉;在气温高、湿度大及海拔高的情况下,更应注意预防。

驾驶新车注意事项: 1. 在最初行驶的500公里内切忌紧急刹车,紧急刹车将会使磨合中的系统受到冲击,大大降低汽车的使用寿命。如却有突发情况,紧急刹车时应尽力踏下,以减少对发动机的冲击。

2.在2000公里内不要使发动机的连续工作时间超过2小时,新车连续工作时间过长会造成机件加速磨损,直接影响到汽车的使用寿命。 3.新车不易高速行驶在最初1000公里内车速不宜超过最高时速的60%,2000公里内车速不宜超过最高时速的80%。

4.新车在最初1000公里内不宜满载,一般不要超过额定负荷的80%。 5.最好不要让新手驾驶,忌粗暴驾驶。

驾驶员的视野与视觉距离: 视野是指在视线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时间能看到的整个范围。视野又可分为动态和静态视野:动态视野是指头和眼球不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静态视野是头部不动眼球可以自由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

动态视野与车速成反比车速越快视野也越窄。 从车辆前到前方观察中称为警觉距离。

从观察交通环境、判断各种因素、采取反应措施、以及制动滞后和持续制动所需时间,约需12秒时间。也就是说如车速60公里/小时,观察距离要200米。

合理使用: 使用轮胎时应选用同一、型号和花纹的轮胎。更换轮胎时最好全部更换或分前、后轮更换,将质量好的轮胎放在前轮上。

严禁混用新旧程度不同或花纹不一样的轮胎。

2.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3. 关于开车的常识和技巧

1、开车时听音乐会分散驾驶者的注意力;错误,好的音响设施和自己喜欢的音乐能进一步抑制疲劳的精神状态,能进一步调整更好的心理状态。

2、开车行驶时只注意保持前后车辆的距离;错误,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手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3、将驾驶座椅调得越靠近方向盘越有安全感;错误,这纯属心理作用,反而越靠近方向盘越容易增加紧张情绪,除不影响脚手操控外,驾驶座椅越远离方向盘越好,一是驾驶时的视觉更广大,左右眼的余光看到的会更多,二是座椅靠方向盘太近,必然蜷着腿驾驶,长时间容易疲劳,三是出现紧急情况身子与汽车的操控台、方向盘缓冲的余地大,安全系数高。

4、除车窗反光镜的位置不贴太阳膜外,在其他地方大面积贴太阳膜不影响驾驶;错误,驾驶者的视线不光是前方,侧面和后方同样需要经常看,影响驾驶者的视线就增加了危险的程度,此外还会减少驾驶者的乐趣。

5、高速行驶时一边的轮子突然压到积水的路面很危险;错误,如果盲目踩刹车才危险,遇到这种情况控制好方向盘比踩刹车更重要和更安全得多。

6、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手刹和脚刹来控制汽车行驶;错误,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汽车行驶。

7、空挡行驶时省油;错误,没有科学根据,熄火行驶才省油,但两者同样不安全。

8、习惯开快车的人驾驶技术高;错误,驾驶技术好的人是判断准确和果断,并将最坏的可能考虑在内。

9、提速超车时首先是观察和判断前方对应驶来的车辆情况;错误,首先是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10、晚上行驶将前后的雾灯打开更安全;错误,更危险,尤其前雾灯的白光束非常强,影响对面行驶的车辆同样会影响自己的安全。只有遇到恶劣的天气无论白天或夜晚才可以使用雾灯。

4. 关于驾车技巧方面的知识

1:先踩死离合器,然后启动车,慢慢抬离合器,等车会走了就稍停抬离合器(主要是把车走稳,也就是1秒、2秒的时间),再快速抬完离合器、加油门(车速加快,做好换挡准备)、踩离合器、换2挡,新手一定要慢慢抬离合器(穿鞋底一定要很薄的鞋,那样能感觉到离合器有否接合);

2:先点踩刹车(让车速慢下来),减到20迈左右时踩离合器,再点刹车,直至停车(离合器一定要踩死的),换好1挡,等前面的车走了,再按照第一的步骤做;

3:就按第一的步骤做,一定要慢抬离合器;

4:换1挡或2挡,用离合器来控制车速,车队慢慢走了就松刹车慢抬离合器,你的车也就慢慢走了,停了就先踩离合器(因为车速很慢,如果先踩刹车就会熄火的)、再点刹车,再走了就再松刹车慢抬离合器,如此重复操作。

1000公里开下来就会很熟练了,别对自己丧失信心,能行的。

5. 关于交通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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