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一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论文
从青年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看,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历史条件下,正置身于利益主体多元、思想道德多元和价值取向多元的历史背景中。
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之心不死,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在对我国大量输出的书刊、影视、电子游戏、电脑软件等精神文化产品中,宣扬资本主义价值观,同我们争夺青少年一代。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和封建迷信思想都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特别是在电子信息网络广泛覆盖的今天,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以网络为载体,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声势大、难于控制的特点,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对思想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要从治理社会大环境入手,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要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课,对大学生进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艰苦奋斗创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有效的措施。它对于引导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及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使这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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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的论文: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
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
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
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
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62*7'7*%*2*$6+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
[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二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
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
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
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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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也把社会规范意识的形成作为基本目标,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展开维护各自价值追求所需要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教育。当然,一个国家和社会究竟需要哪些规范,以及它们之间怎样结合与统一,这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这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构造和性格。
当我们站在社会规范的确立、传播和践行的角度来实施新课程的教学时,我们发现,其内容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是内在地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整个教学过程可以由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统领,做到在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在教学培养目标上把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相结合、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提高相结合。对青年学生提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在行为评价标准上的反映。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等的要求是健全法律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及法的意义与功能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道德领域对公民的要求,也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肯定了我们所提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正当性,法律是更为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的社会规范。
从社会规范的层面上来看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融合,体现的是在建设目标上追求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统一,前者更关注人的思想动机,后者更关注人的行为结果,而内在的思想动机又是影响外在的行为结果的重要主观因素。以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例,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确定需要考量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有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尺度。而且,许多违法行为都可以从思想道德上找到行为的重要根源,一个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修养上有重大欠缺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而一个思想道德修养较好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可以说,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加强又有利于推行和弘扬道德。因此,在新课程的教学中,把以促进个体全方位修养的形成为内在尺度的价值取向与以促进规范的全方位落实和遵守为外在尺度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有机地融合三大组成部分的内容,形成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4 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前三大价值取向是笔者从形成教学理念、把握教学内容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的,在此基础之上,把强大的理论体系转化为生动的教学实践是高质量地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方案的根本要求。因此,积极地探索、创新和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使新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是需要我们每个教师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其一,案例导入法。在强大的理论逻辑下凸显问题意识,是新课程内容体系三大组成部分均具有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从现实出发,把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转化设计成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引人入胜的案例,把案例分析作为实施教学内容的切入点,这一过程也是把抽象的理论还原到丰富的实践中并从实践中提炼和升华理论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学生的具体生活来观察、分析他们的思想、行为的根源及其与规范、理论之间的关系。从学生的生活实践中挖掘的问题和案例,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真正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并积极地
4.法学小论文
内容提要:对于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的这一修改的理解和看法。
以及对于“独立候选人“情况出现的一些思考。关键词:见面 回答问题 可以 独立候选人 选举制度是科学地分配与运用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与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反映了社会制度的性质与要求,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从总体上讲,中国选举制度建立与运行的基本精神是: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反映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为人民群众广泛地行使民主权利提供程序与法律环境。但是,“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任何完美的制度都会有其缺陷和不完美的地方。
对于我国的选举制度而言,这也是不可避免的。通过宪法课对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学习,我对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思考和学习,以下就是我在通过学习法条查阅相关的资料之后,对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些感悟。
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选举法进行修改,其中第33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对于选举法的这一修改,在我国不能说不算上一个创举。
在这以前,无论是政党提名推荐还是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都会存在着选民们对代表候选人的不熟悉以及不了解的情况,仅从榜上看到的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事迹和个人介绍根本无法让选民了解候选人,无法知道自己选出来的候选人究竟是怎么样的人,究竟可以帮自己做什么,究竟可以怎么样反映自己的心声。并且由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不熟悉会减弱选民对于参与选举的热情度,饿暗箱操作的情况时有发生。
“候选人在现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可以说是改变了之前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陌生度,从选民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有以下的好处:可以帮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政治主张,了解候选人可以为人民们做什么,有利于选民们选出心目中的人民代表,选出能为自己做实事的人民代表。通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候选人对于选民问题的回答可以激发选民们参与政治的热情,增加人民对于参与选举的热情,让人民真实感受到选举是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这样就能更好到发动人民参与国家的民主建设和民主发展。
从候选人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有以下的好处:通过回答选民们各种各样的问题,可以帮助候选人进一步知道自己当选后可以从哪些方面去帮助选民们解决问题,可以帮助候选人明白自己是人民选出来的,必须为人民服务。 近年来,为了彰显“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宗旨,提高选举的质量,提高代表的素质,全国各地一些人大常委会,如南京市、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进行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摸索、时间和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这就证明了这一修改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的第33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仅仅这样是不够的。因为这句话表达的意思还是不大明确,在这一修改里,用的是“可以”二字,“可以”表示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没有国家强制力的约束,这样可能会导致选举委员会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活动。
这样就会导致这一修改如同虚设。所以,我认为在第33条中的“可以”二字是否可以改成“必须”或者“一定要”,这样就使见面会有了法律的保障会举行,倘若选举委员会如果不组织见面会就可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至于怎样举行见面会,在什么时间,用怎样的形式,经费从何而来这些问题都需要全国人大进行进一步的立法明确规定。在选举法中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法是这么陈述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条阐述了代表候选人是经过什么途径推荐出来的。
但从社会实际情况来看,代表候选人主要是通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推选而出,而联名举荐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就算有,也很少有人可以成功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深圳市福田区的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因错过时间未被推选为候选人,于是直接参加选举,以“另选他人”的方式,成功当选。
这也是独立竞选现象中惟一成功当选的案例。无论在以前还是现在,我们的人大代表们几乎都是组织或党派推荐的,而通过联名举荐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成功当选的独立候选人可以说就只有王亮校长一人,我想这就是为什么选民对于参与选举的热情会那么低的原因吧。
我认为“独立候选人”的出现,无疑是改变了现在的民主选举,它给选举制度和民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首先,它打破了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相对固定的“代表候选人制度”;其次,它有利于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从而吸引更多的选民参与选举;再次,它加大了人大代表的竞争性,从而可以使当选的人大代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最重要的是它可以大大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
正是因为“独立候选人”的出现有那么多的好处,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提倡“独立候选人”的出现,从而提高人民参与国家的建设的热情,提高。
5.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6.急求2篇关于法律的小论文 800字左右
执法,是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合 同法》是社会法,法与时宜则有功我国《劳动合同法》是的制定和 实施回应了社会的潮流,社会本位法,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设计不到位。
从法本位来说。本文是这一新法的回应,解决社会问题的身份 进入到经济生活领域的。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回应型法的属性,是一部“良法”,而且也是社会和经济历史的反映,坚持其为良法的观点,对其三大属性进行了分析,促进结果公平,劳动 合同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险 体系尚未建立的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这与社 会本位法的内容与目标是一致,坚持社会本位,公法私法化的趋势 下,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等规定,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历史条件、《劳动合同法》的三大良法属性 笔者从法理上研究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是一部良法,切实发生积极的效果、执法。从法领域来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回应性 法与时转则治,社会本位法,都是有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劳动合同法》对近几年社会不断出现 的新用工形式产生的社会问题做出反映,劳动者 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可以通过贯彻回应性、私法,双方不能随意改变或放弃自己的 权利,通过对强势 群体设定更多更严格义务性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基于公法,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依据 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而产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义务限 定了对方的权利空间。心'《,《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子体系之一的劳动关系法。
如‘基于人类对秩序需求的心理,需要相应的规范调 随整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配置权利 义务时向有利于劳动者的一方倾斜,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下,而创制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能动性的法律《劳动合 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社会本位性和回应性,以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为价 值追求《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资之间矛盾。
法律效益越大,②社会法强调的在事实不平等的基础上。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与国际上保护 劳工的价值观一致。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依据《劳 动合同法》中任意性规范而自愿缔结的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落实主体保和发挥机制作用来实 现,回应社会的普遍需要的和广大 劳动者的愿望,从而满足其对 劳动用工秩序的心理需求,《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本位法,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值关 系。二,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 行了规制,如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和试用 期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就是其具有回应性的一个体现 所以《,它协调劳动关系,矿难频发、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法律产生的最接近法律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效果的总 和,劳动法是社 会法的重要部分。
只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以社会为本位,纠正这种不平等,有越接近法的价值。社会本位不同于 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本位,但并不是把所有权利都 配置到劳动者一方它只是强调社会本位,社会 本位法和回应型法,并提出《劳动合同法》法律效益实现的途 径 一,关注社会均衡发展,劳动合同法》是回应型法法律既是 政治和智识历史的一部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用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来看《,符合社会本位法的基本特征虽然《劳 动合同法》在劳资利益搏弈中注重分配正义、社会法的三元结构划分《、司法 和守法过程中产生的最接近其属性和立法目的有益的自身效果和社 会效果的总和前文笔者己论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社会法,有助于保障劳动合同关系,职业 病危害严重,整顿单位内部规 章制度,其实际上都是一种义务人,谋求实质平 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愿望,法律效益是立法,不能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计划经济时代结束,笔者认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益 根据法运行的不同环节,就是具有 法律效益,劳动合同法》以其具有回应性,具有社 会法。
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规范使劳资双方 个人利益的次优化例文 论《劳动合同法》及其法律效益的实现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法领域看是社会法从法本位看是社会本位法从法对社会的反映视角看是回应型法《劳动合同 法》的法律效益受立法,追求社 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劳动合同 法》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司法和守法因素以及法治境界的影响、执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 中体现社会性。劳动关系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在这情况下。
7.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400字
对法律的认识小论文 法,也称法律,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 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支配作用。
8.对法律的认识 论文
希望能帮助到你````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
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
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
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论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 【摘要】法律现代化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现象,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是这一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传统法律是前近代以前的古代法律。
传统法律资源在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各国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都十分注重选择、转化和利用传统法律资源。
中国的法律传统源远流长,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存在着许多有待人们发掘的历史遗产。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必须对传统资源给予充分的重视,在不牺牲法治根本价值的前提下,筛选传统法律的良性因素并将其创造性地转化。
【关键词】法律传统 法律现代化 反思 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
[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
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
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
[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
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
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
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1.C·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
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3.M·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
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
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 大学生所处的年龄段正是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良好的社会公德,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制的建立、国际交流带来不同文化的碰撞、现代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大众传播手段的广泛运用等等,这些剧烈的变化正在猛烈地撞击着学生的思想和心灵。深刻影响着学子们的行为,因此加强当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是关系到二十一世纪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
在改革开放日趋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综合国力逐步增强,作为祖国未来的大学生明白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时刻关注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时刻准备为祖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青春 艰苦创业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艰苦创业的精神被我们所称道,也将在校园里发扬光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趋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内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消极现象带来的负面影响,致使当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出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有竞争衍生出来的损人利己、惟利是图、金钱至上以及享乐主义在学生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致使"个人奋斗、自我实现"成为不少学生的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今天,社会不断进步,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涉世不深、思想脆弱的大学生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他们中的一些人处处争强好胜,要求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重,支持和关心,确信自己的成功率,只相信自己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听进别人的意见,更不愿意接受别人的教育,表现出自命不凡、虚荣。
一遇挫折,就会垂头丧气、萎靡不振、丧失斗志,缺乏持之以恒的韧劲,他们不是把困难当机遇,变压力为动力,在经历了失败之后,没有勇气正视现实,导致了有些人精神抑郁,个别的甚至走上轻生之路。 高校大学生在经历了大学教育后,理论认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在进行理论探讨、演讲等方面表现出不凡的水平,然而在行动上缺乏具体的体现。
着重表现为言与行的分离,在学习生活上则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协作精神,"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整体意识;在对社会和他人方面则缺乏奉献精神。总的来说,他们的自立意识增强了,协作意识降低了。
面对二十一世纪,如何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长期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首要的就是转变思想。我们应该在总结和继承原来工作经验的同时探讨新的工作方法,解决新形势下思想道德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出真知,实践长才干,实践提高能力,青年学生只有书本还很不够,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学生走出校园、深入实际、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这样才能 让他们学到更多的知识。通过勤工俭学、社会调查、生产实习、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学生 能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此同时,学生自身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锻炼和提高,为全面成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青年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我们党把振兴民族的重任寄托在青年人身上,我们就应该为他们尽可能创造好的条件,呵护他们健康成长。在搞好青年的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我们应该把学校、社会和家庭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促使他们全面、健康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