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知识问答

2022-04-19 综合 18阅读 投稿:月倾影

1.反洗钱知识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范围《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既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二)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

2.反洗钱有什么常识和常用方法吗

反洗钱工作中的误区及对策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起步并积极向前发展。

但笔者在最近的调查中发现,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许多误区。 反洗钱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一、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然而有人却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特别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既未建立健全制度,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是可有可无。 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都无权审查。

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金融机构却认为,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账户)的资金由其自主支配,金融机构无权审查,对可疑支付交易既不记录、分析,也不按规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甚至连人民银行的检查都拒绝配合。 三、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由于洗钱是最近几年才听说的事,因此常有人说: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没人来洗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化整为零、从事投资、购买证券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因此,洗钱犯罪不仅大城市有,小地方也有,不仅经济发达地区有,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山区也有。

而且小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极有可能成为大城市洗钱的一个中间环节。 走出反洗钱误区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走出观念误区。

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长,许多人包括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参与性认识不足。 因此,必须加大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走出“反洗钱与我无关”的误区。

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 二、加强教育,走出法律误区。

虽然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是对三部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因此,加强反洗钱教育,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

通过教育,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三、加强监管,走出行为误区。

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在我们的生活中已不鲜见,洗钱犯罪就象其他犯罪一样存在,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走出反洗钱只关注大城市而忽视小地方、只重视经济发达地区而不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为误区。 一方面是要加大人民银行自身反洗钱的工作力度,确保反洗钱组织领导到位。

作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关,不管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地方、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的人民银行都要加强法规宣传,强化人才培训,积极主动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检查督促,确保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检查,看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部门是否成立,反洗钱制度是否健全,反洗钱工作是否落实。通过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密切配合的全国性反洗钱网络,从资金上监控洗钱的动向,从渠道上斩断洗钱的环节,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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