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传销的小知识

2022-05-11 综合 86阅读 投稿:无归期

1.非法传销相关知识又有哪些

相关知识: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

传销培训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这一个概念,国外传销的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

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

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2.怎样打击非法传销

打击与防范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并且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针对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出现的新动向,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积极应对本着“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挽救失足人员,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对顽固不化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特别是上当受骗的群众,重在批评教育、疏导劝解;对滞留在他乡的传销者,做好遣返安置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致富观。 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互通信息,必要时以联合执法的形式打击查处传销活动。

公安机关也应与银行部门保持联系,对银行卡的不正常开户和使用情况进行梳理,以便尽早发现非法传销活动并进行查处。另外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适时地进行传销防范讲座。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教育群众自觉抵制给非法传销者出租民房,见到传销团伙及时举报,让传销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处藏身。 定期到社区、学校宣传《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群众掌握识别传销的基本知识,在判断其是否为传销组织时,既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否营业执照,有否正规的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要明确现实社会中不存在“零风险、高回报”的投资。

在情况不清的时候,绝不要盲从,不要轻易参加。如果自己判断不清时,要向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咨询。

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在发现自己被骗参与传销活动后,要注意收集、保存汇款凭证、交费收据、介绍人及更高级上线人员的姓名、电话、互联网账号密码等相关证据线索,及时提供给执法机关,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自身的权益。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查获的非法传销典型案件,深入分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变化和新特点,公布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名单,揭露非法传销的诈骗、欺诈本质。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惕。

3.什么是传销什么又是非法传销

英文“business”是直销和传销的中文义译。在国外只有直销和“金字塔推销法等称呼,而没有传销一词。国际直销学会对简单定义为:商品不通过店铺批发环节而直接零售给消费的都叫直销。它通常满足以下3个条件。(1)无店铺。2。销售人员与消费者面对面。3、消费者的消费佣金为收入来源。

我国于1998年4月21取缔传销后的1998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共批准了10家传销公司经营传销活动。但明确规定必须采用店铺的形式。同时必须从传销改为直销。

连锁经营就是企业的计算器通过连锁店铺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广大的推销员加以推广或由推销员直接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并带领消费认购一定数量的计算器并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由此可以看出,连锁销售类别从属于直销。中国本土化直销。

那么连锁销售和传销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

营销模式:

传销采用金字塔模式,而连锁销售采用等腰梯形模式。当然,不论何种模式都是上小下大,那么更深层的区别在于哪里呢?众所周知,传销中皇冠大使级和皇冠大使级和皇冠级才是财富的享有都。而连锁销售中五个级别却消除了顶端优势。就奖金分配比例来说。越在下面的比例越大。传销1998年4月21日中国zhengfu的“不适合中国国情,暂且关闭”为由。禁止这种资本主义经济产物在中国动作。究其原因,有客观的中国环境人为因素所致。更有如下所列的主观不适宜性之模式问题。

1、无限度发展网络数量,形成拉人头做法。终因能力有限尽不到责任形成垫背群体。

2、实行业绩制,必须出现循环投资。经济学家计算需要50-70万资金用于重复投资。

3、财富分配不公。没有竞争能力。

4、成功者实行终生世袭制,不劳而获,下层人员很难晋升。

5、以产定销,心层层加价,假冒伪劣提供条件。

这些特点决定了要成功的经营传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广泛的社会公共关系。

2、从业都必须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比如知识、交际能力、口才等。

3、必须有雄厚的资金进行重复投资。

以上条件分析,传销在中国社会适宜中上层社会人士经营与从事,不适宜平民化推广。

我的意见是如果你能用谎言邀约到3个人!能长期在外地蹲守!能接受亲朋好友的不理解!有长期的运作资金!有坚强的意志!你可以去试试!其实要搞连锁销售在家都可以做,想了解可以加我。

4.谁有关于传销更全面的资料

关于传销

一直以来,直销法年内出台的消息不绝于耳,不少媒体均采用了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在2月初举行的中美商务理事会经贸座谈会上的讲话作为消息来源。但实际上,所谓的直销法出台显然不实,由于今年全国人大及常委所颁布的立法计划中并没有《直销法》的身影。因此,被业界夸大的可能仅仅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性文件,并非是全国人大或常委制定的法律,而可能被业界所追捧的直销法在我看来可能是指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的《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草案。

据有关报道称,在该草案中,“直销”被定义为“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供应,通常是由于推销员于现场对产品做详细说明或示范。”同时,该草案还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推销员”等定义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外商投资直销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以及推销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以前的非法传销,则制订了相应的条款。该草案还规定,“凡是从事符合本规定规范的直销经营都是合法并被允许的。除本规定规范和许可之外的其他一切直销经营均是非法的,将根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及制裁。”

依据我国1997年01月10日起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其中,“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此外,依据国务院1998年04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传销”从此被扣上了“非法”二字,并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非法传销”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

依据上述报道所揭示的内容来看,所谓“直销”和“传销”存在较大的区别。直销似乎被定义由推销员在除零售商店以外的公共场合通过展示和示范的方式来提供商品或服务,其显然区别于传销所特有的发展几个层次的传销员的特色,其更注重于产品的销售而非一夜暴富的神话。况且,如情况属实,《暂行规定》也仅仅是个部门规章级别的法律草案,如果其能够在年内出台,那也可能存在易稿的可能。直销立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各位网友应当谨防在法律出台之前,贸然进入这一尚不规范的行业,以免中了他人的圈套。

现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我国放世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的重要讲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可以确定如下七类行为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网友应当引起重视:

1、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用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2、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加入者交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3、参加者以交纳定额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获取高额回报的资格;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费用方式交纳的金钱,而并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方式来获取利润;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

6、组织者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返还参加者高于其所交费用数倍的回报;

7、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活动。

综上,对于上述非法传销行为,国家工商部门一旦发现将立即取缔。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之规定,传销的主要参与者和首要分子,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5.很急

1.别急,先报警 不管什么先报警在说~ 另外就是通知媒体记者,别怕他们不会拒绝你的,你要做的就是用舆论与媒体的力量去“压迫”公安机关去受理这个案件。当然实在不行的话就找央视媒体,要求曝光,越有希望!

2.千万拦住那个她的朋友,别让她孤身一人过去,否则肯定有去无回的。她既然已经让洗脑了,那叫过去就是让入伙的,千千万万别上当。

3.也别跟上人去,大人也别去。传销团伙见面有个很明显的特征,那就是见面以后“热情”的很,又是握手,又是客气,大哥,大姐,大叔乱叫一顿。如果你们已经有人去了,看见这个场面 那死都不能跟着走。

其实,说实在的,让她如果真的陷进去了 那是非常苦恼的事情,会问家里要钱的,只要家里不给那就好办~

记住,绝对要报警,不要只报什么小城市的派出所,同时报省里的~

河南?驻马店?估计是小城市~~ 小城市的公安报了也没多大用,要报省里的,还是我说的方法,最好是拉上你们省或市的媒体机构去河南省,动用省级往市级压估计就好说多了~

央视也有时候会播出破获什么什么传销团伙,那是有人报,没人报,切,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呢!

6.搜集传销的相关知识以及对传销的看法写一篇论文

传销主要三面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区广、员、资金伴非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量违行诱骗量社力资源吸纳量社资金破坏市场经济健康谐发展

(2)扰乱社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秩序命财产安全传销违具强继发性由引发量刑事案件及扰乱社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全由传销引发杀、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起其治安案件660起同传销引起夫妻反目、父相向甚至家破亡惨剧发给少家庭造巨伤害摇社稳定基础

(3)危害家安全政治稳定骗参与传销者城市退休、岗或业员、农民等校、少数民族群众等骗参与传销情况益突传销组织者参与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员阻挠、抗执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员事件发抗性益加剧且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极损害群众利益进步激化社矛盾危害家安全社谐稳定

展写行

7.关于传销的事情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非法传销 答:没有实际产品,或者产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其成本和合理价格,有高额的入门费用或者变相的入门费用(比如累计消费产品一定数额以上),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自由的非法模式。任何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等)都有严格的组织构架,不会无限制的去发展其员工,更不会去这样追求,如有类似情形属于传销! 注:所谓的非法传销是某些人一种不严谨的说法,或者是某些传销人员在玩文字游戏,用此来混淆视听。

传销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非法与合法的传销的说法。请大家注意不要被上面的说法蒙骗。

8.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

这个要看具体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行为有明确规定。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扩展资料:

《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的发行目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禁止传销条例

9.非法传销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列举了传销行为的3种表现形式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具体包括: “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某公司规定,要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必须先向公司缴纳298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该化妆品实际成本只有几十元钱),然后每发展一名下线,即可获得200元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也越多。此类传销中,一般没有商品,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

传销使用的商品,质次价高,只是用来掩人耳目或仅作为道具而已。 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某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一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规定,只要缴纳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例如,洪某经人介绍花2000元购买一套化妆品后,获得某传销组织业务员资格。此后洪某又直接发展了6个人以同样的方式加入公司,这6人即成为了洪某的直接下线。

这6人又发展了7人加入,这7人即成为了洪某的间接下线。洪某与其下线13个人组成了“团队”。

按照公司的规定,洪某从其直接发展的6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8%~20%的报酬;从其间接发展的7名下线的销售额中提取2%~10%的报酬。这种形式就是典型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9条、第26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例如,贵州省某经济开发区柏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外省籍传销人员李某。

李某因从事传销活动被工商机关查获,在该出租屋内查获李某用于非法传销的西装、化妆品、保健品数套,现场抓获传销人员8人。出租屋主柏某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的通告》的规定,工商机关依法对柏某处以3000元的罚款。

传销一般表现为报酬高,这种是抓住了人们对金钱渴望的特点,即使人们不太相信天上掉馅饼也会相信这种行为的。还有就是入门前需要交纳一定的投资资金。

关于非法传销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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