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法律小知识

2022-06-20 综合 86阅读 投稿:温柔虐

1.企业涉及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企业(一般指公司)在日常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zhidao以下法律知识:

一//企业成立过程中,企业内部章程、管理机构设置,权利义务,适用公司法

二//管理的财务管理//税费缴纳 适用会计法//税法

三//企业员工管理,劳动合同制度 适用劳回动法

四//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 适用民法/合同法

五//企业发生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法

企业有好多种,有合伙企业//个人独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答企业等,因你的问题不够详细,只能笼统的进行以上解释,需要了解详细的情况可以直接致电本律师,律师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你进行更客观全面的解释。

2.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立法目的: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立法目的: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立法目的: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立法目的: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立法目的: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公司用人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用人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法律小常识10条

1、租来的房子可别任意装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上下班途中受伤也是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3、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在对方落款名字后面让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4、微信群、QQ群主对群员违法也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不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

5、小三不违法,但是打了小三就违法了。

6、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划定24%和36%两个关键数字,构成“两线三区'”。36%以上是无效区(超过的部分不用给),24%以下是司法保护区(有约定必须给),24%-36%期间是自然债务区(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不用再给)。

7、消费者遭遇欺诈或淘宝后想退货?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食品可要求10倍赔偿)

8、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9、婚后一方出轨,离婚时可以要求法院判净身出户吗?

关于净身出户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如果没有进行协商的,一方不能直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离婚时一般是平等分割财产,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0、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4.员工必须知道的劳动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大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就承认你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也赖不掉。

我国目前也承认事实劳动合同,就是不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存在用工关系。注意:事实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举证,比如招工,面试时的名册,工作证,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考勤记录,其他工人记录等,录音录像(你:老板,我来上班了啊。

老板:好,赶紧工作吧。你:老板,这个工作我做吗?老板:废话,当然你做。

你:老板,我下班了啊。老板:好回去吧。

证据就有了,手机很方便,很隐蔽,养成习惯)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1月内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违法。

用工1月内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补偿金用工超1月不满用工1年未签订,每月支付2倍工资,也就是要哦支付11个月。起算为用工1月后,截止为签订之前。

劳动者不签订,应终止,支付补偿金。用工超过1年,企业未签订,用工1月后到用工一年,2倍工资。

满1年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招聘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利,不得抵押身份证,不得收取押金,定金等。

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自己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说明公司章程规则等,最好能让劳动者签字证明知道了,学习了。

否则劳动者很可能会以不知道公司章程为由违反公司章程,企业最后还可能败诉。四.关于劳务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用假文凭等,属于欺诈。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该出的工资单位还得出。

五.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直接视为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签订3个月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到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需说明理由。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再规定试用期。

5.有关法律的小知识

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6.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停产倒闭现象增多,吸纳就业减少,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针对形势的变化,近期政府抓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意见》专门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应考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等。

《意见》提出,要增加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同时,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简化手续清理壁垒 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大力推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手续,建立创业绿色通道。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类政策将有效节约中小企业的办事成本,鼓励创业的积极性。 创业门槛也在不断降低。

《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使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得到稳定发展,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 创业服务体系是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服务的网络。对于中小企业,最急需的创业服务就是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729家,近5年累计为近6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8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创业场地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创业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创业基地建设,可以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稳定率。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编:陈江南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

关于企业的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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