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婚姻关系的方法有哪些)

2024-04-22 百科 86阅读 投稿:扮欢颜

1.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仅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而且不合乎婚姻道德,是一种对婚姻不负责的表现。但基于事实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也就是说从94年2月后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了

2.解除非法同居婚姻关系的方法有哪些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的形式: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3.先同居后结婚 有什么好处 怎么用先上车后买票来表达出来 写篇小文章

一、女性同居成本比男性高 最近,重庆师范大学心理教育咨询中心主任刘东刚提出“同居成本”论。

在他研究的案例中,女性的5项成本均偏高,部分女性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而男性成本几乎为零。 成本一:社会文化成本 目前,对于同居,社会上可能持宽容态度,但宽容却不代表肯定。

从古到今,如果男人一而再再而三恋爱同居分手,会被称为“风流才子”“风流倜傥”,这样的经历,在男人口中,也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同样的情况对女性来说,却是不光彩的,女性经常会被人认为“水性杨花”、“残花败柳”。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认为不吃亏,外界的看法不重要。可是,社会文化对男人的风流是宽容,对女人却很苛求,当女人再一次恋爱或者走进婚姻的时候,要承受比男人多很多的社会舆论。

这不公平,但就是现实,至少目前无法改变。 成本二:身体健康成本 男女身体特点决定了同居后,女性容易感染患上妇科病等病症。

如果一不小心怀孕,对女性的健康损害大,处理不当容易留下后遗症。怀孕的风险,几乎全由女性承担。

成本三:生理成本 女人比男人老得早,25岁身体机能开始走下坡路。同居几年下来,女方人老珠黄,男方青春仍在,事业上升,双方却不一定能走入婚姻。

成本四:经济成本 恋爱时,大多数男方会主动埋单,当然AA制也是一种很合理很时尚的方式。一旦同居,双方就转化为一种既不是恋爱又不是婚姻的尴尬关系,少了恋爱的浪漫,却多了经济上的负担。

成本五:心理成本 经过同居,男人心理信心爆棚,因为他们更懂得如何去讨好、应付女人,对女性更有经验;而同居后恋爱失败,女性通常会留下心理阴影,越来越不自信,在处理下一段感情时更倾向于结婚,而不是享受爱情。 二、同居会阻碍婚姻进程 研究发现:一个人同居的经历越多,对婚姻生活就越排斥。

同居并不能帮助人们进行所谓的婚前尝试。换句话说,同居关系维持得越长,不结婚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且美国学者在调查中还发现,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比没有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离婚率更高。因为同居者没有承诺,只有类似君子协义的约定,这种自由越持久,同居者就越是厌恶婚姻中的各种束缚。

也就是说,从同居中未必能学到有效的婚姻经验,反而会阻碍婚姻进程。 三、男人自相矛盾 女人后悔同居 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一项关于大学生同居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在对婚前同居持宽容态度的同时,特别是男性,对自己法律上配偶的童贞却看得非常重要。

对“假如你的恋人失去贞节,你还与她结婚吗?”这个问题,有53.4%的男大学生选择了“不”。同时,76.6%的未婚同居女性认为同居对自己身体产生了严重影响,62.4%的女性对自己的同居行为表示后悔。

被提前消费的新婚燕尔 她:同居是爱情的升华 他:同居比约会更省钱 他偷偷算了下自己的约会开销:每星期和她约会4次,一个月光是晚上送她回家的出租车钱也不是一笔小数了,这还不算吃饭、看电影、唱歌、买花那些制造浪漫的费用。于是他对她说:“亲爱的,不如你搬到我这里来住吧,这样我们每天都可以在一起了,多好。”

她认为男友提出要和自己住到一起,是他们感情升华到一个新高度的象征,甜蜜蜜地答应了。于是这对认识3个月的男女各怀心事地进入了同居生活。

可是,才短短一年时间,她就后悔了。以前约会在外面吃饭是很正常的事情,自己要考虑的只是约会时怎么把自己打扮得漂漂亮亮、怎样过一个浪漫的晚上,可是现在两个人住一起了,原来制造小情小调的心思现在全用在了柴米油盐酱醋茶上,原来那种几天不见有点想念的恋爱感觉也全部消失了,不用想就知道,每天看着对方洗脸如厕抠脚放屁,哪里还有距离的美感?“起初我们在一起很有激情,可是现在我们只会心不在焉地躺着看看晚上10点钟的新闻节目,就算我们将来要结婚,估计也只是摆了几桌酒席,收了点礼金而已,新婚燕尔已经被我们提前消费了,我们现在已经变成老夫老妻了。”

最可怕的是,虽然还没结婚,他们现在已经争吵不断,“以前见过很多夫妇在钱的问题上争吵,现在我们也遭遇了这样的尴尬,每个月的生活费这么算?房租物管费谁来出?清洁工的钱谁来给?”虽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决定两人关系的大事,但却足以让他们打半天肚皮官司,钱成了我们之间无比敏感的话题。她认为他的工资比自己高,而且日常生活中自己已经承担了妻子的责任,他多承担点也理所应当。

但他却认为现在两个人又没结婚,他没有必要把这些开支全部包揽,一人一半很公平。 现在,他和她天天为钱争吵,同居对他们来说似乎已经变成最尴尬最无趣最划不着的一种男女关系。

点评:激情透支 婚姻乏味 物质的提前消费我们有能力偿还,这种对婚姻的尝试和提前消费,显然已经超出了许多人的偿还能力,婚姻的激情和幸福感被预支,剩下的就只有疲惫和厌倦了,各种现实因素的介入,导致两人觉得在一起的生活味同嚼蜡,难怪有调查数据表明,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比没有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离婚可能性更大。 同居不是结婚的前奏 女:同居是两个人一起为走向婚姻努力。

男:同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彼此的各种需求,对我。

4.同居关系应如何解除

法院对哪些情况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解答: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了摆脱另一方的纠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但是如果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因为,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同居关系,没有财产和子女,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摘]。

5.同居同结婚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6.同居关系怎么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以下财产为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财产归一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如何解决同居关系

什么叫做解决同居关系?

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关系,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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