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要什么证件(请问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要什么证件)

2024-04-23 情感 86阅读 投稿:男人歌

1.请问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要什么证件

如果你选择在婚姻登记处又要挑选良辰吉日的话,最好要提前3个月预约。

婚 姻 登 记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凡 拟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均 须 事 先 以 订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居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属 任 何 国 籍 人 士 。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十 六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 如 何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除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外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双 方 必 须 把 已 签 名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交 往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鳏 夫 或 寡 妇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 特 别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但 超 过 十 六 岁 ,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如 没 有 该 等 可 发 出 同 意 书 的 人 士 , 当 事 人 可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该 同 意 书 。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 ,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展 示 及 结 婚 仪 式 的 安 排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后 决 定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后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后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预 约 举 行 婚 礼 时 间 ,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机 会 选 择 合 意 的 婚 期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在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三 个 月 前 的 十 四 日 内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互 动 话 音 回 应 系 统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服 务 只 适 用 於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人 士 。 若 选 择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可 向 婚 姻 登 记 处 査 询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安 排 。

在 公 布 的 二 零 零 五 年 与 二 零 零 六 年 内 的 结 婚 吉 日 , 婚 礼 服 务 时 间 , 会 延 长 至 星 期 六 下 午 。 -------------------------------------------------------------------------------- 仪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应 按 照 与 婚 姻 登 记 官 约 定 的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前 到 达 , 并 携 同 两 位 应 负 责 任 的 成 年 人 出 席 , 作 为 见 证 人 及 签 署 作 证 。

他 们 可 邀 请 亲 友 到 场 观 礼 。 在 婚 礼 进 行 中 , 双 方 可 交 换 戒 指 。

结 婚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须 在 一 式 两 份 的 结 婚 证 书 上 签 署 。 婚 姻 登 记 官 须 将 一 份 证 书 交 予 结 婚 双 方 , 并 将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存 档 。

--------------------------------------------------------------------------------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声 明 该 段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确 实 存 续 后 , 单 方 面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2.请问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要什么证件

如果你选择在婚姻登记处又要挑选良辰吉日的话,最好要提前3个月预约。

婚 姻 登 记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凡 拟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均 须 事 先 以 订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居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属 任 何 国 籍 人 士 。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十 六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 如 何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除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外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双 方 必 须 把 已 签 名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交 往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鳏 夫 或 寡 妇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 特 别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但 超 过 十 六 岁 ,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如 没 有 该 等 可 发 出 同 意 书 的 人 士 , 当 事 人 可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该 同 意 书 。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 ,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展 示 及 结 婚 仪 式 的 安 排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后 决 定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后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后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预 约 举 行 婚 礼 时 间 ,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机 会 选 择 合 意 的 婚 期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在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三 个 月 前 的 十 四 日 内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互 动 话 音 回 应 系 统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服 务 只 适 用 於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人 士 。 若 选 择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可 向 婚 姻 登 记 处 査 询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安 排 。

在 公 布 的 二 零 零 五 年 与 二 零 零 六 年 内 的 结 婚 吉 日 , 婚 礼 服 务 时 间 , 会 延 长 至 星 期 六 下 午 。 -------------------------------------------------------------------------------- 仪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应 按 照 与 婚 姻 登 记 官 约 定 的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前 到 达 , 并 携 同 两 位 应 负 责 任 的 成 年 人 出 席 , 作 为 见 证 人 及 签 署 作 证 。

他 们 可 邀 请 亲 友 到 场 观 礼 。 在 婚 礼 进 行 中 , 双 方 可 交 换 戒 指 。

结 婚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须 在 一 式 两 份 的 结 婚 证 书 上 签 署 。 婚 姻 登 记 官 须 将 一 份 证 书 交 予 结 婚 双 方 , 并 将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存 档 。

--------------------------------------------------------------------------------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声 明 该 段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确 实 存 续 后。

3.如果要在香港登记结婚,在内地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4.在香港结婚要单身证..那即是大陆的未婚证吗

在香港结婚要单身证..那即是大陆的未婚证吗?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以 作 证 明;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向 婚 姻 登 记官 递 交1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如 拟 结 婚 的 双 方 均 居 於 海 外(含中国内地者),但 有意 在 香 港 结 婚,可 在 海 外(含中国内地)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你 们 应 直 接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记 事 务及 纪 录 办 事 处(地址:香港金 钟 道66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3楼),索 取1份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表 格/mr.htm,并 填 写 该 份 表 格 。填 妥 表 格 后,应 尽 快 以 挂 号 邮 递 方 式 将 表 格 寄 回 该 办 事 处。

拟 结 婚 双 方 在 表 格 上 的 签 署,须 由 其 居 住 国 家 的1位 公 证 人 认 证(内地的法院公证)。订 明 费用 应 以 银 行 汇 票 缴 交 ,抬 头 人 写「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并 应 连 同 已 填 妥 的 拟 结 婚 通 知书 一 并 寄 回。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以 书 信 形 式 提 出 预 约 排 期 举 行 婚 礼 的 要 求,并 连 同 填 妥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一 并 寄 回 。

通 知 期 由 该 办 事 处 收 到 通 知 书 的 翌 日 起 计 算 。

婚 姻 登 记 处 会 发 信 给 拟 结 婚 双 方,以 确 认 举 行 婚 礼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如果办未婚证需要本人回去吗?

~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以免造假,另外需要透过法院取得公证之认定。

5.男方香港人,女方内地人,结婚注册登记在香港,男方要不要办理未婚

男方不需未婚证明, 女方要未婚证,

因为在香港注册, 男方已默认了未婚或已离婚.

在香港登记很简单, 男方带同女方的身份证, 户口本, 未婚证,

男方自己的身份证, 到各区的婚姻登记署登记便可以.

但关键是必须提供证明, 你注册的那个时候, 女方可以到港,

一般需在注册日前一至两个工作天到港, 先补签回文件,

才能到预订的登记署登记,

登记时, 最少要有两名持香港身份证的朋友在现场签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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