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 想把老婆的户口弄到我家户口本上 怎么弄(结婚后如何把老婆的户口迁进我家来)

2024-05-04 情感 86阅读 投稿:人情味

1.结婚了,想把老婆的户口弄到我家户口本上,怎么弄

一,结婚迁移户口(夫妻户口同一县市)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迁出迁入都在一个户籍窗口办理,(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二,结婚迁移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三,结婚迁移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2.结婚后如何把老婆的户口迁进我家来

到你老婆户口地,找村委会开个销户迁出证明。

我的情况跟你一样。

我简单点没有到她娘家开,只要是拿了结婚证就好办了,你可以拿着你们的结婚证,把你们结婚时所用到的证件都带上,在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口就OK了,置于对方那边你就不用管了,因为你们都拿了结婚证了,就证明你老婆已经跟你户口了。

那你们是证明领的结婚证的???

如果 那还是让她娘家居委会开个迁出证明寄过来,万事大吉了!

祝你顺利!

3.结婚后,怎样把女方的户口扒过来

第一男方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写出申请(至于所说的申请书的具体格式,范文派出所户籍室的墙上一般都有,不用担心不会写,申请理由要看具体情况了,象你所说的理由就是夫妻投靠)

第二要携带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第三等待男方派出所给出一个迁移证明(这个等待的时间,可长可短,跨省最长,有时要三四个月)然后拿着迁移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那里给再给一个迁出证明,然后就可以回到男方上户了。

要注意的是婚迁要咨询清楚关于婚后多少年才能迁移,因为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规定。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一般1到3年不等。

4.结婚后把老婆的户口迁到我家需要什么流程

流程如下: 1、前往妇女户口所在的警察局,打开“户口登记证”,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有男性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户口证,男村(居)委会证。到人民警察局填写申请表,并报县公安局批准。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婚姻和分娩证明”。 3、经批准后,取“居住登记证”到妇女户籍办公室打开“户口移民证”。

4、持有男子户口登记簿,女子户口登记卡,到男性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安顿下来。 5、女方安顿后,需要重新申请身份证。

扩展资料: 结婚迁户口注意事项 1、准迁证的有效期 拿到准迁证后,要尽早办理户口迁移,因为准迁证的有效期为40天,而一旦过期,就要重新办理准迁证了。 2、婚后不迁移户口的不利方面 在婚后不迁移户口的话,可能会遇到准生证和学区房等问题,尤其是学区房问题是很多家长们最关心的问题,而有些地区规定只有孩子父母双方都在那个区域,孩子才能在那里的学校就读。

因而,为了有效避免后续的这些问题,最好尽早办理迁户口流程。 3、居住地 结婚后,实际生活于一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迁入地有房产证,或者是夫妻关系要求投靠的一方实际生活在拟迁入的户内(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投靠落户。

5.我和老婆都是农村户口,结婚九年了,现在想把老婆户口转到我家,

按照上海现行政策,关于子女投靠、夫妻投靠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4日印发

声明:沿途百知所有(内容)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