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户口怎么跟香港户口结婚(内地户口怎么跟香港户口结婚)

2024-05-10 情感 86阅读 投稿:纯念想

1.内地户口怎么跟香港户口结婚

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内地户口怎么跟香港户口结婚

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即可。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扩展资料: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大陆户籍离婚和香港户籍再结婚需要什么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离婚证或判决书、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香港户口如何转回大陆内地户口

《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为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的合法权益,规范港澳居民申请来内地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条件] 港澳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来内地定居:(一)需要与内地的配偶团聚生活的;(二)十八周岁以上,其在内地定居且在内地无子女的父母需要其来内地照料的;(三)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内地定居的父母的;(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子女,需要投靠在内地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五)特殊情况需要来内地定居的。第二章 受理审核 第二条 [受理机关] 港澳居民申请来内地定居,由其拟团聚内地亲属的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负责受理。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须同时到场接受面见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表》;(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同意港澳亲属来内地定居声明书》;(三)交验申请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交验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证;(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第四条[申请事由证明] 本规范第三条第五项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一)属于夫妻团聚的,指结婚证明;(二)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三)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四)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指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无子女的证明;(五)属于特殊情况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受理审核] 受理机关受理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申请表和声明书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二)申请人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是否真实有效;(三)申请人拟团聚内地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真实有效;(四)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的记录;(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否符合要求;(六)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予签发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证的人员。第六条[受理处理] 受理机关根据审核情况予以分别处理:(一)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将申请人相关资料录入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现场人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四)申请有疑点的,及时进行调查;上注明发现的情况,并提出拟不批准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征求户籍部门意见] 受理机关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后,由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受理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第三章 审批签发 第八条[审批机关]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申请。

第九条[审批审查] 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地级公安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二)受理机关是否按规定面见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是否采集现场人像,并比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照片、港澳居民身份证照片与现场人像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审核申请材料并加盖核验章,是否准确录入申请人相关资料;(三)受理意见是否明确;(四)审查申请人及其拟团聚的内地亲属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有效性;(五)审查申请人拟团聚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探亲的记录;(六)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证的情形。第十条[审批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予以分别处理:(一)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二)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关进行补正;(三)申请有疑点的,及时进行调查;(四)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属于法定不予签发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证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作出不批准决定后, 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其来内地定居决定和理由。第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 情况特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审批。

第十二条[证件签发]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意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的,为申请人签发《港澳居民来内地定居证》。《港澳居民来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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