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没有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时间限制的,建议的是每年一次。
根据61号令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