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押解犯人也应当带戒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押解犯人也应当带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