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邮政法赔偿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3.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