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老师有权劝退学生。
由于我国的高中教育目前尚不属于义务教育,各高级中学有进行招生和对学生进行管理监督和实施奖励和处罚的权利,这是国家的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因此,高中老师有权劝退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是《教育法》也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