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户口迁出办迁出证明时需要结婚证吗(那户口迁出证明和离婚证能领结婚证吗)

2026-10-13 情感 26阅读 投稿:麦芽糖

1. 女方户口迁出办迁出证明时需要结婚证吗

不止结婚证的还有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下面是详细的结婚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办理结婚户口迁移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结婚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步骤:

(一)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不同省)

1,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 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 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 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 持男方户口簿, 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结婚户口迁移(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县)

1, 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 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落户申请表, 报县公安局审批, (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 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2. 那户口迁出证明和离婚证能领结婚证吗

再婚手续,需要双方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凭户口迁移证明能办理结婚证吗

婚姻登记办法 民政部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 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上述两种证明书同《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 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 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根据本办 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中民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 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 办法》同时废止。 1986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