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体检有梅毒怎么办
梅毒绝大多数是通过性途径传播,临床上可表现为一期梅毒,二期梅毒,三期梅毒和潜伏梅毒.梅毒螺旋体也可以间接接触传染,如通过接吻, 哺乳和被患者分泌物污染的衣裤,被褥等日常用品造成传播.治疗;强调诊断,早治疗,疗程规则,剂量足够;疗后定期临床和实验室随访, 性伙伴同查同治.早期梅毒经彻底治疗可全愈并去除传染性,多数正规治疗的病人,6个月后USR,RPR或VDRL试验转成阴性或滴度显著降低,如抗体滴度再升高,应是血清性复发.晚期梅毒治疗可消除组织内炎症,但已破坏的组织不会自然修复,为后遗症.青霉素,如水剂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等为首选药物,注意事项:梅毒的治疗要坚持早期进行,足量用药的原则.青霉素对梅毒螺旋体有杀灭作用,副作用又小,只要配合医师坚持治疗,就会收到减少并发症,治愈疾病,及早恢复健康的作用.治疗期间,其配偶也需要进行检查,必要时接受治疗。
2.结婚证领完了以后做的婚检,发现对方患有梅毒,这样结婚证再法律上
结婚证是国家民政部门颁发的,不是儿戏,说作废就作废!除非你们协议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自从国家取消了强制婚检后,像你说的这种悲剧的例子很多,如果你们婚前能出具体检证明,那民政部门就可以依法拒绝为你们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他们明知道,还办理的,那他们就负有过错!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法则》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